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宣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通过)
总则
第一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章 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条约的效力
第四章 条约的推行
第五章 条约的变换和转让
第六章 条约的权力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划定
分则
第九章 生意条约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条约
第十一章 赠与条约
第十二章 乞贷条约
第十三章 租赁条约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条约
第十五章 承揽条约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条约
第十七章 运输条约
第十八章 手艺条约
第十九章 保管条约
第二十章 仓储条约
第二十一章 委托条约
第二十二章 行纪条约
第二十三章 居间条约
附则
总 则
第一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一条 为了;ぬ踉嫉笔氯说恼比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条约是一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换、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执法的划定。
第三条 条约当事人的执法职位一律,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条约的权力,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不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推行义务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推行条约,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建设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执法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凭证约定推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换或者扫除条约。
第二章 条约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应当具有响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署理人订立条约。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接纳书面形式的,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接纳书面形式的,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条约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平常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目;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酬金;
(六)推行限期、所在和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要领。
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种条约的树模文本订立条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接纳要约、允许方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条约的意思体现,该意思体现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内容详细确定;
(二)批注经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即受该意思体现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约请】要约约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体现。寄送的价目表、拍卖通告、招标通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约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切合要约划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接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吸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抵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抵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作废。作废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允许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作废:
(一)要约人确定了允许限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昭示要约不可作废;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作废的,并已经为推行条约作了准备事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作废要约;
(三)允许限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允许;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换。
第二十一条 允许是受要约人赞成要约的意思体现。
第二十二条 允许应当以通知的方法作出,但凭证生意习惯或者要约批注可以通过行为作出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允许应当在要约确定的限期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允许限期的,允许应当遵照下列划定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连忙时作出允许,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允许应当在合理限期内抵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允许限期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最先盘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最先盘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允许限期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最先盘算。
第二十五条 允许生效时条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允许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允许不需要通知的,凭证生意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允许的行为时生效。
接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允许抵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二十七条 允允许以撤回。撤回允许的通知应当在允许通知抵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允许通知同时抵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凌驾允许限期发出允许的,除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允许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允许限期内发出允许,凭证通常情形能够实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故原由允许抵达要约人时凌驾允许限期的,除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因允许凌驾限期不接受该允许的以外,该允许有用。
第三十条 允许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换的,为新要约。有关条约标的、数目、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推行限期、推行所在和方法、违约责任息争决争议要领等的变换,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换。
第三十一条 允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换的,除要约人实时体现阻挡或者要约批注允许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换的以外,该允许有用,条约的内容以允许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接纳条约书形式订立条约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条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接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的,可以在条约建设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时条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允许生效的所在为条约建设的所在。
接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条约建设的所在;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栖身地为条约建设的所在。当事人尚有约定的,凭证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纳条约书形式订立条约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所在为条约建设的所在。
第三十六条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接纳书面形式订立条约,当事人未接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条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接纳条约书形式订立条约,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条约建设。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凭证需要下达指令性使命或者国家订货使命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权力和义务订立条约。
第三十九条 接纳名堂条款订立条约的,提供名堂条款的一方应当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接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重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凭证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名堂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名堂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划定情形的,或者提供名堂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扫除对方主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名堂条款的明确爆发争议的,应当凭证通常明确予以诠释。对名堂条款有两种以上诠释的,应看成出倒运于提供名堂条款一方的诠释。名堂条款和非名堂条款纷歧致的,应当接纳非名堂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条约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条约,恶意举行探讨;
(二)居心遮掩与订立条约有关的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伪情形;
(三)有其他违反忠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条约历程中知悉的商业神秘,无论条约是否建设,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外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外地使用该商业神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建设的条约,自建设时生效。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治理批准、挂号等手续生效的,遵照其划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条约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条约,自条件成绩时生效。附扫除条件的条约,自条件成绩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外地阻止条件成绩的,视为条件已成绩;不正外地促成条件成绩的,视为条件不可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条约的效力可以约定附限期。附生效限期的条约,自限期届至时生效。附终止限期的条约,自限期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条约,经法定署理人追认后,该条约有用,但纯赚钱益的条约或者与其年岁、智力、精神康健状态相顺应而订立的条约,不必经法定署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署理人未作体现的,视为拒绝追认。条约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作废的权力。作废应当以通知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者署理权终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订立的条约,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爆发效力,由行为人肩负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体现的,视为拒绝追认。条约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作废的权力。作废应当以通知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者署理权终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订立条约,相对人有理由信托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认真人逾越权限订立的条约,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工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条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条约有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约无效:
(一)一方以诓骗、胁迫的手段订立条约,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勾通,损害国家、整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当形式掩饰不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
第五十三条 条约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危险的;
(二)因居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工业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条约,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换或者作废: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条约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诓骗、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条约,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换或者作废。
当事人请求变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作废。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权祛除:
(一)具有作废权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废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作废权;
(二)具有作废权确当事人知道作废事由后明确体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取舍消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条约或者被作废的条约自始没有执法约束力。条约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用。
第五十七条 条约无效、被作废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条约中自力保存的有关解决争议要领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条约无效或者被作废后,因该条约取得的工业,应当予以返还;不可返还或者没有须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肩负响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勾通,损害国家、整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工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整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凭证约定周全推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凭证条约的性子、目的和生意习惯推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条约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推行所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增补;不可告竣增补协议的,凭证条约有关条款或者生意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条约内容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适用下列划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凭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凭证通常标准或者切合条约目的的特定标准推行。
(二)价款或者酬金不明确的,凭证订立条约时推行地的市场价钱推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凭证划定推行。
(三)推行所在不明确,给付钱币的,在接受钱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他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
(四)推行限期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推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推行,但应当给对方须要的准备时间。
(五)推行方法不明确的,凭证有利于实现条约目的的方法推行。
(六)推行用度的肩负不明确的,由推行义务一方肩负。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条约约定的交付限期内政府价钱调解时,凭证交付时的价钱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钱上涨时,凭证原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凭证新价钱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钱上涨时,凭证新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凭证原价钱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肩负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第三人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肩负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没有先后推行顺序的,应当同时推行。一方在对方推行之前有权拒绝其推行要求。一方在对方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准时,有权拒绝其响应的推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推行顺序,先推行一方未推行的,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其推行要求。先推行一方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定的,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响应的推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领先推行债务确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推行:
(一)谋划状态严重恶化;
(二)转移工业、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损失商业信誉;
(四)有损失或者可能损失推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推行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划定中止推行的,应当实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推行。中止推行后,对方在合理限期内未恢复推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推行的一方可以扫除条约。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换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推行债务爆发难题的,债务人可以中止推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推行债务,但提前推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推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用度,由债务人肩负。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推行债务,但部分推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推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用度,由债务人肩负。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须要用度,由债务人肩负。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工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废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显着不对理的低价转让工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废债务人的行为。
作废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作废权的须要用度,由债务人肩负。
第七十五条 作废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废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爆发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作废权的,该作废权祛除。
第七十六条 条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换或者法定代表人、认真人、承办人的变换而不推行条约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换条约。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变换条约应当治理批准、挂号等手续的,遵照其划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条约变换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换。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条约的权力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凭证条约性子不得转让;
(二)凭证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遵照执法划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爆发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力的通知不得作废,但经受让人赞成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条约的义务所有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成。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肩负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转让权力或者转移义务应当治理批准、挂号等手续的,遵照其划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成,可以将自己在条约中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划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条约权力,推行条约义务。当事人订立条约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尚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条约的权力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肩负连带债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约的权力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凭证约定推行;
(二)条约扫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去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执法划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条约的权力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凭证生意习惯推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扫除条约。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扫除条约的条件。扫除条约的条件成绩时,扫除权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扫除条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实现条约目的;
(二)在推行限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体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批注不推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推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实现条约目的;
(五)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执法划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扫除权行使限期,限期届满当事人不可使的,该权力祛除。
执法没有划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扫除权行使限期,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内不可使的,该权力祛除。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遵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划定主张扫除条约的,应当通知对方。条约自通知抵达对方时扫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扫除条约的效力。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扫除条约应当治理批准、挂号等手续的,遵照其划定。
第九十七条 条约扫除后,尚未推行的,终止推行;已经推行的,凭证推行情形和条约性子,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回复状、接纳其他调解步伐,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条约的权力义务终止,不影响条约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遵照执法划定或者凭证条约性子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限期。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推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着落不明;
(三)债权人殒命未确定继续人或者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用度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着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实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续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害由债权人肩负。提存时代,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用度由债权人肩负。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推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分凭证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使而祛除,提存物扣除提存用度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去债务人部分或者所有债务的,条约的权力义务部分或者所有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条约的权力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条约义务或者推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的,应当肩负继续推行、接纳调解步伐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体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批注不推行条约义务的,对方可以在推行限期届满之前要求其肩负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非款子债务或者推行非款子债务不切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推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执法上或者事实上不可推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推行或者推行用度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限期内未要求推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切合约定的,应当凭证当事人的约定肩负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受损害方凭证标的的性子以及损失的巨细,可以合理选摘要求对方肩负修理、替换、重作、退货、镌汰价款或者酬金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条约义务或者推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的,在推行义务或者接纳调解步伐后,对方尚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条约义务或者推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条约推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凌驾违反条约一方订立条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条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谋划者对消耗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诓骗行为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しā返幕绺核鸷ε獬ピ鹑。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凭证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定命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爆发的损失赔偿额的盘算要领。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添;约定的违约金太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镌汰。
当事人就拖延推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推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偏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可推行条约的,凭证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所有免去责任,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推行后爆发不可抗力的,不可免去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阻止并不可战胜的客观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推行条约的,应当实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限期内提供证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接纳适当步伐避免损失的扩大;没有接纳适当步伐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用度,由违约方肩负。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条约的,应当各自肩负响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原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肩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遵照执法划定或者凭证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工业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遵照本法要求其肩负违约责任或者遵照其他执法要求其肩负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执法对条约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执法没有明文划定的条约,适用本法总则的划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执法最相类似的划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条约条款的明确有争议的,应当凭证条约所使用的文句、条约的有关条款、条约的目的、生意习惯以及忠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条约文本接纳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一律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文句推定具有相同寄义。各文本使用的文句纷歧致的,应当凭证条约的目的予以诠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条约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置惩罚条约争议所适用的执法,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涉外条约确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条约有最亲近联系的国家的执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行的中外合资谋划企业条约、中外相助谋划企业条约、中外相助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条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在各自的职权规模内,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对使用条约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认真监视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息争或者调解解决条约争议。
当事人不肯息争、调解或者息争、调解不可的,可以凭证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条约确当事人可以凭证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推行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推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因国际货物生意条约和手艺收支口条约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限期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盘算。因其他条约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限期,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
分 则
第一百三十条 生意条约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条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生意条约的内容除遵照本法第十二条的划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法、磨练标准和要领、结算方法、条约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执法、行政规则榨取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遵照其划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执法尚有划定或者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生意条约中约定买受人未推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推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或者生意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盘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执法尚有划定或者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时代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代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限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划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条约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条约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所在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所在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适用下列划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条约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所在的,出卖人应当在该所在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所在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条约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肩负,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肩负,但执法尚有划定或者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缘故原由致使标的物不可凭证约定的限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肩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危害自条约建设时起由买受人肩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所在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划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由买受人肩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凭证约定或者遵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划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所在,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肩负。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凭证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危害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切合质量要求,致使不可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扫除条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扫除条约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由出卖人肩负。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由买受人肩负的,不影响因出卖人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肩负违约责任的权力。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包管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力的义务,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条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生意的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不肩负本法第一百五十条划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实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力的,可以中止支付响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切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划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切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遵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划定要求肩负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的包装方法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应当凭证通用的方法包装,没有通用方法的,应当接纳足以;け甑奈锏陌胺椒。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磨练时代内磨练。没有约定磨练时代的,应当实时磨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磨练时代的,买受人应当在磨练时代内将标的物的数目或者质量不切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目或者质量切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磨练时代的,买受人应当在发明或者应当发明标的物的数目或者质量不切合约定的合理时代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时代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目或者质量切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包管期的,适用质量包管期,不适用该两年的划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切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划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划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所在支付价款。对支付所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吸收或者拒绝吸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吸收多交部分的,凭证条约的价钱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吸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实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爆发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爆发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切合约定而扫除条约的,扫除条约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切合约定被扫除的,扫除的效力缺乏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切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扫除,但该物与他物疏散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扫除条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切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可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扫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切合约定,致使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可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扫除。
买受人若是就其中一批标的物扫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扫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抵达所有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所有价款或者扫除条约。
出卖人扫除条约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生意确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生意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瑕疵的,纵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切条约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生意确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时代。对试用时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生意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置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置。试用时代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体现的,视为购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生意确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确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执法对其他有偿条约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没有划定的,参照生意条约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生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生意条约的有关划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条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条约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条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条约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法、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子,计量方法,电价、电费的结算方法,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条约的推行所在,凭证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推行所在。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凭证国家划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清静供电。供电人未凭证国家划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清静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妄想磨练、暂时磨练、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缘故原由,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止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难等缘故原由断电,供电人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实时抢修。未实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实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凭证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限期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凭证国家划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清静用电。用电人未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清静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条约,参照供用电条约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条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工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体现接受赠与的条约。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工业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作废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义务性子的赠与条约或者经由公证的赠与条约,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工业依法需要治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治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义务性子的赠与条约或者经由公证的赠与条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工业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居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工业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凭证约定推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不肩负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肩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居心不见告瑕疵或者包管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作废赠与:
(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支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育义务而不推行;
(三)不推行赠与条约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作废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废缘故原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殒命或者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续人或者法定署理人可以作废赠与。
赠与人的继续人或者法定署理人的作废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废缘故原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作废权人作废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工业。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态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谋划或者家庭生涯的,可以不再推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乞贷条约是乞贷人向贷款人乞贷,到期返还乞贷并支付利息的条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乞贷条约接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乞贷尚有约定的除外。
乞贷条约的内容包括乞贷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限期和还款方法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乞贷条约,贷款人可以要求乞贷人提供担保。担保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划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乞贷条约,乞贷人应当凭证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乞贷有关的营业运动和财务状态的真真相形。
第二百条 乞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凭证现实乞贷数额返还乞贷并盘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凭证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乞贷,造成乞贷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乞贷人未凭证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乞贷的,应当凭证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凭证约定可以检查、监视乞贷的使用情形。乞贷人应当凭证约定向贷款人按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乞贷人未凭证约定的乞贷用途使用乞贷的,贷款人可以阻止发放乞贷、提前收回乞贷或者扫除条约。
第二百零四条 治理贷款营业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乞贷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乞贷时代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乞贷时一并支付;乞贷时代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代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乞贷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乞贷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返还乞贷。对乞贷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乞贷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乞贷人在合理限期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乞贷人未凭证约定的限期返还乞贷的,应当凭证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划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乞贷人提前送还乞贷的,除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凭证现实乞贷的时代盘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乞贷人可以在还款限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赞成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乞贷条约,自贷款人提供乞贷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乞贷条约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乞贷条约约定支付利息的,乞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乞贷利率的划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条约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条约。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条约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目、用途、租赁限期、租金及其支付限期和方法、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限期不得凌驾二十年。凌驾二十年的,凌驾部分无效。
租赁时代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条约,但约定的租赁限期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凌驾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限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接纳书面形式的,视为未必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凭证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时代坚持租赁物切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凭证约定的要领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要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应当凭证租赁物的性子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凭证约定的要领或者租赁物的性子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消耗的,不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凭证约定的要领或者租赁物的性子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扫除条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推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限期内维修。出租人未推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用度由出租人肩负。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响应镌汰租金或者延伸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成,可以对租赁物举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成,对租赁物举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回复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成,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条约继续有用,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成转租的,出租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时代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支付租金。对支付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租赁时代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时代届满时支付;租赁时代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代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时代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限期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力,致使承租人不可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镌汰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力的,承租人应当实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换后的条约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时代爆发所有权变换的,不影响租赁条约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衡宇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限期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一律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镌汰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致使不可实现条约目的的,承租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视为未必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扫除条约,但出租人扫除条约应当在合理限期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清静或者康健的,纵然承租人订立条约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缺乏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扫除条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衡宇租赁时代殒命的,与其生前配合栖身的人可以凭证原租赁条约租赁该衡宇。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时代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切合凭证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子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时代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条约继续有用,但租赁限期为未必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条约是出租人凭证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条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条约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目、规格、手艺性能、磨练要领、租赁限期、租金组成及其支付限期和方法、币种、租赁时代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凭证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生意条约,出卖人应当凭证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力。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推行生意条约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力。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力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凭证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生意条约,未经承租人赞成,出租人不得变换与承租人有关的条约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休业的,租赁物不属于休业工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条约的租金,除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凭证购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所有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切合约定或者不切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肩负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手艺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包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代,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危险或者工业损害的,出租人不肩负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推行占有租赁物时代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凭证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所有租金;也可以扫除条约,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时代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扫除条约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凌驾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用度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时代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条约是承揽人凭证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事情,交付事情效果,定作人给付酬金的条约。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磨练等事情。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条约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目、质量、酬金、承揽方法、质料的提供、推行限期、验收标准和要领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手艺和劳力,完成主要事情,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事情效果向定作人认真;未经定作人赞成的,定作人也可以扫除条约。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事情效果向定作人认真。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质料的,承揽人应当凭证约定选用质料,并接受定作人磨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质料的,定作人应当凭证约定提供质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质料,应当实时磨练,发明不切合约准时,应当实时通知定作人替换、补齐或者接纳其他调解步伐。
承揽人不得私自替换定作人提供的质料,不得替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明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手艺要求不对理的,应当实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回复等缘故原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换承揽事情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事情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推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事情不可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限期内推行义务,并可以顺延推行限期;定作人逾期不推行的,承揽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事情时代,应当接受定作人须要的监视磨练。定作人不得因监视磨练故障承揽人的正常事情。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事情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事情效果,并提交须要的手艺资料和有关质量证实。定作人应当验收该事情效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事情效果不切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肩负修理、重作、镌汰酬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支付酬金。对支付酬金的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事情效果时支付;事情效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响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酬金或者质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事情效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质料以及完成的事情效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凭证定作人的要求守旧神秘,未经定作人允许,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手艺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配合承揽人对定作人肩负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扫除承揽条约,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条约是承包人举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条约。
建设工程条约包括工程勘探、设计、施工条约。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运动,应当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果真、公正、公正举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条约,也可以划分与勘探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探、设计、施工承包条约。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成,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事情效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肩负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包给第三人。
榨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响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榨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条约,应当凭证国家划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妄想、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探、设计条约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限期、质量要求、用度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条约的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建设工期、中心交工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手艺资料交付时间、质料和装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完工验收、质量保修规模和质量包管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接纳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条约。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执法责任,应当遵照本法委托条约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故障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形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举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藏工程在隐藏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实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歇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当凭证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揭晓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磨练标准实时举行验收。验收及格的,发包人应当凭证约定支付价款,并吸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完工履历收及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履历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探、设计的质量不切合要求或者未凭证限期提交勘探、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探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探、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缘故原由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由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缘故原由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限期内造成人身和工业损害的,承包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凭证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质料、装备、园地、资金、手艺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歇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缘故原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接纳步伐填补或者镌汰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歇工、窝工、倒运、机械装备调迁、质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现适用度。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换妄想,提供的资料禁绝确,或者未凭证限期提供必需的勘探、设计事情条件而造成勘探、设计的返工、歇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凭证勘探人、设计人现实消耗的事情量增付用度。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凭证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合理限期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凭证建设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划定的,适用承揽条约的有关划定。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条约是承运人将游客或者货物从起运所在运输到约定所在,游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用度的条约。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游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准时代或者合理时代内将游客、货物清静运输到约定所在。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蹊径将游客、货物运输到约定所在。
第二百九十二条 游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用度。承运人未凭证约定蹊径或者通常蹊径运输增添票款或者运输用度的,游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添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用度。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条约自承运人向游客交付客票时建设,但当事人尚有约定或者尚有生意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游客应当持有用客票乘运。游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凭证划定加收票款。游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游客因自己的缘故原由不可凭证客票纪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治理退票或者变换手续。逾期治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肩负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游客在运输中应当凭证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凌驾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治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游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工业清静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游客违反前款划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分。游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游客实时见告有关不可正常运输的主要事由和清静运输应当注重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凭证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游客。承运人拖延运输的,应当凭证游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私自变换运输工具而降低效劳标准的,应当凭证游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效劳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历程中,应当起劲救助患有急病、临盆、遇险的游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历程中游客的伤亡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康健缘故原由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实伤亡是游客居心、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划定适用于凭证划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游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历程中游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游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划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治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批注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子、重量、数目,收货所在等有关货物运输的须要情形。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主要情形,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治理审批、磨练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治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凭证约定的方法包装货物。对包装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划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划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划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记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子和提防步伐的书面质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划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接纳响应步伐以阻止损失的爆发,因此爆发的用度由托运人肩负。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换抵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抵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实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实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用度。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磨练货物。对磨练货物的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应当在合理限期内磨练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限期或者合理限期内对货物的数目、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凭证运输单证的纪录交付的起源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历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实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己的自然性子或者合理消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凭证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凭证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抵达地的市场价钱盘算。执法、行政规则对赔偿额的盘算要领和赔偿限额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统一运输方法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条约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肩负责任。损失爆发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条约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肩负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历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用度的,承运人对响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遵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条约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谋划人认真推行或者组织推行多式联运条约,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力,肩负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谋划人可以与加入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条约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谋划人对全程运输肩负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谋划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票据。凭证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票据可以是可转让票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票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谋划人损失的,纵然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票据,托运人仍然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爆发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谋划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解该区段运输方法的有关执法划定;跷锘偎稹⒚鹗П⒌脑耸淝尾豢扇范ǖ,遵照本章划定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手艺条约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界说】手艺条约是当事人就手艺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效劳订立简直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条约。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手艺条约,应当有利于科学手艺的前进,加速科学手艺效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手艺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平常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规模和要求;
(三)推行的妄想、进度、限期、所在、地区和方法;
(四)手艺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危害责任的肩负;
(六)手艺效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步伐;
(七)验收标准和要领;
(八)价款、酬金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盘算要领;
(十)解决争议的要领;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诠释。
与推行条约有关的手艺配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手艺评价报告、项目使命书和妄想书、手艺标准、手艺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手艺文档,凭证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条约的组成部分。
手艺条约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立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用限期。
第三百二十五条 手艺条约价款、酬金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接纳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接纳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法。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凭证产品价钱、实验专利和使用手艺神秘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凭证约定的其他方法盘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接纳牢靠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条约中约定查阅有关会算帐目的步伐。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手艺效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手艺效果订立手艺条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手艺效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手艺效果的小我私家给予奖励或者酬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手艺条约转让职务手艺效果时,职务手艺效果的完成人享有以一律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力。
职务手艺效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情使命,或者主要是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手艺条件所完成的手艺效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手艺效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手艺效果的小我私家,完成手艺效果的小我私家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手艺效果订立手艺条约。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手艺效果的小我私家有在有关手艺效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手艺效果完成者的权力和取得声誉证书、奖励的权力。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不法垄断手艺、故障手艺前进或者损害他人手艺效果的手艺条约无效。
第三百三十条 手艺开发条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手艺、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质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条约。
手艺开发条约包括委托开发条约和相助开发条约。
手艺开发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效果实验转化订立的条约,参照手艺开发条约的划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条约的委托人应当凭证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酬金;提供手艺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效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条约的研究开发人应当凭证约定制订和实验研究开发妄想;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事情,交付研究开发效果,提供有关的手艺资料和须要的手艺指导,资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效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事情障碍、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事情障碍、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相助开发条约确当事人应当凭证约定举行投资,包括以手艺举行投资;分工加入研究开发事情;协作配合研究开发事情。
第三百三十六条 相助开发条约确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事情障碍、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手艺开发条约标的的手艺已经由他人果真,致使手艺开发条约的推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扫除条约。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手艺开发条约推行历程中,因泛起无法战胜的手艺难题,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危害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危害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明前款划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实时通知另一方并接纳适当步伐镌汰损失。没有实时通知并接纳适当步伐,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肩负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立,除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验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一律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力。
第三百四十条 相助开发完成的发明创立,除当事人尚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相助开发确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一律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力。
相助开发确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配合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验该专利。
相助开发确当事人一方差别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相助开发完成的手艺神秘效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派步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力,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效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效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手艺转让条约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手艺神秘转让、专利实验允许条约。
手艺转让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手艺转让条约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验专利或者使用手艺神秘的规模,但不得限制手艺竞争和手艺生长。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验允许条约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时代内有用。专利权有用限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验允许条约。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验允许条约的让与人应当凭证约定允许受让人实验专利,交付实验专利有关的手艺资料,提供须要的手艺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验允许条约的受让人应当凭证约定实验专利,不得允许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验该专利;并凭证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手艺神秘转让条约的让与人应当凭证约定提供手艺资料,举行手艺指导,包管手艺的适用性、可靠性,肩负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手艺神秘转让条约的受让人应当凭证约定使用手艺,支付使用费,肩负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手艺转让条约的让与人应当包管自己是所提供的手艺的正当拥有者,并包管所提供的手艺完整、无误、有用,能够抵达约定的目的。
第三百五十条 手艺转让条约的受让人应当凭证约定的规模和限期,对让与人提供的手艺中尚未果真的神秘部分,肩负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凭证约定转让手艺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所有使用费,并应当肩负违约责任;实验专利或者使用手艺神秘逾越约定的规模的,违反约定私自允许第三人实验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手艺神秘的,应当阻止违约行为,肩负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凭证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凭证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阻止实验专利或者使用手艺神秘,交还手艺资料,肩负违约责任;实验专利或者使用手艺神秘逾越约定的规模的,未经让与人赞成私自允许第三人实验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手艺神秘的,应当阻止违约行为,肩负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凭证约定实验专利、使用手艺神秘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由让与人肩负责任,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凭证互利的原则,在手艺转让条约中约定实验专利、使用手艺神秘后续刷新的手艺效果的分享步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一方后续刷新的手艺效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执法、行政规则敌手艺收支口条约或者专利、专利申请条约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四节 手艺咨询条约和手艺效劳条约
第三百五十六条 手艺咨询条约包括就特定手艺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手艺展望、专题手艺视察、剖析评价报告等条约。
手艺效劳条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手艺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手艺问题所订立的条约,不包括建设工程条约和承揽条约。
第三百五十七条 手艺咨询条约的委托人应当凭证约定剖析咨询的问题,提供手艺配景质料及有关手艺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事情效果,支付酬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 手艺咨询条约的受托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抵达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手艺咨询条约的委托人未凭证约定提供须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事情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事情效果的,支付的酬金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金应当支付。
手艺咨询条约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切合约定的,应当肩负减收或者免收酬金等违约责任。
手艺咨询条约的委托人凭证受托人切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议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肩负,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手艺效劳条约的委托人应当凭证约定提供事情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事情效果并支付酬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手艺效劳条约的受托人应当凭证约定完成效劳项目,解决手艺问题,包管事情质量,并教授解决手艺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手艺效劳条约的委托人不推行条约义务或者推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影响事情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事情效果的,支付的酬金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金应当支付。
手艺效劳条约的受托人未凭证条约约定完成效劳事情的,应当肩负免收酬金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手艺咨询条约、手艺效劳条约推行历程中,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手艺资料和事情条件完成的新的手艺效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使用受托人的事情效果完成的新的手艺效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尚有约定的,凭证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执法、行政规则敌手艺中介条约、手艺培训条约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十九章 保管条约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条约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条约。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凭证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条约自保管物交付时建设,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尚有生意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合或者要领。除紧迫情形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私自改变保管场合或者要领。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凭证保管物的性子需要接纳特殊保管步伐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形见告保管人。寄存人未见告,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接纳调解步伐的以外,寄存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划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接纳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推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实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时代,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实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钱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珍贵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凭证一样平常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时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时代的,保管人无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时代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送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钱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目的钱币。保管其他可替换物的,可以凭证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目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条约,寄存人应当凭证约定的限期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凭证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用度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仓储条约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条约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条约。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条约自建设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子,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划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接纳响应步伐以阻止损失的爆发,因此爆发的用度由存货人肩负。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响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凭证约定对入库仓储物举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明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切合的,应当实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爆发仓储物的品种、数目、质量不切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目、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消耗标准;
(四)贮存场合;
(五)贮存时代;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治理包管的,其包管金额、时代以及包管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成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明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实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明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清静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须要的处置惩罚。因情形紧迫,保管人可以作出须要的处置惩罚,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形实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贮存时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须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贮存时代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条件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贮存时代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限期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贮存时代,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子、包装不切合约定或者凌驾有用贮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章 委托条约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条约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惩罚委托人事务的条约。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殊委托受托人处置惩罚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归纳综合委托受托人处置惩罚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置惩罚委托事务的用度。受托人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垫付的须要用度,委托人应当送还该用度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凭证委托人的指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需要变换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赞成;因情形紧迫,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置惩罚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形实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置惩罚委托事务。经委托人赞成,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赞成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肩负责任。转委托未经赞成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肩负责任,但在紧迫情形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凭证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惩罚情形。委托条约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效果。
第四百零二条 的条约,第三人在订立条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署理关系的,该条约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实该条约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条约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署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缘故原由对委托人不推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条约时若是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条约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缘故原由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力,但第三人不得变换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取得的工业,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金。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条约扫除或者委托事务不可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响应的酬金。当事人尚有约定的,凭证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条约,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条约,因受托人的居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逾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赞成,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配合处置惩罚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肩负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扫除委托条约。因扫除条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应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殒命、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休业的,委托条约终止,但当事人尚有约定或者凭证委托事务的性子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殒命、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休业,致使委托条约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续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整理组织遭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置惩罚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殒命、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休业,致使委托条约终止的,受托人的继续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整理组织应当实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条约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置惩罚之前,受托人的继续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整理组织应当接纳须要步伐。
第二十二章 行纪条约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条约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业运动,委托人支付酬金的条约。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置惩罚委托事务支出的用度,由行纪人肩负,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败、变质的,经委托人赞成,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可实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赞成。未经委托人赞成,行纪人赔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委托人爆发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可以凭证约定增添酬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钱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体现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酬金。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凭证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实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遵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可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遵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条约的,行纪人对该条约直接享有权力、肩负义务。
第三人不推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响应的酬金。委托人逾期不支付酬金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划定的,适用委托条约的有关划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条约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条约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条约的前言效劳,委托人支付酬金的条约。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条约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居心遮掩与订立条约有关的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伪情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金并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条约建设后,委托人应当凭证约定支付酬金。对居间人的酬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可确定的,凭证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条约的前言效劳而促成条约建设的,由该条约确当事人平均肩负居间人的酬金。
居间人促成条约建设的,居间运动的用度,由居间人肩负。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条约建设的,不得要求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运动支出的须要用度。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手艺条约法》同时废止。